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川1303行初511号
原告: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02号附3号4幢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侯文,四川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二段111号
法定代表人:代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佳蔚,女,汉族,生于1985年7月11日,住南充市顺庆区,单位职工。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年6月30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14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第三人***、**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