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4民初124号
原告: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02号附3号4幢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特别授权),四川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30日,居民,住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