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充县鑫盛钢管扣件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5民初1912号
原告:西充县鑫盛钢管扣件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黄家湾村5社12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一段102号附3号4幢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充县鑫盛钢管扣件建筑设备租赁站诉与被告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充县鑫盛钢管扣件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充县鑫盛钢管扣件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