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5民初1890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02号附3号4幢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