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奉广家具(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12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363号5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小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娜,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奉广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393号5幢3004室。
法定代表人:喻红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革,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奉广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奉广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一,宏誉公司因在精装修工程中使用了奉广公司提供的不合格的中密度纤维板,故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24036号案中提起诉讼,现该案尚未审结,本案的事实认定应以该案为基础,故一审法院未予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导致本案事实查明不清。第二,奉广公司不仅是中密度纤维板的出卖方,也是涉案精装修工程的分包施工人,因此奉广公司提供的中密度纤维板仍在保修期内,不应适用买卖合同下的两年质量异议期规定。第三,以年利率24%作为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显然高于奉广公司的实际损失,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计算标准。故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奉广公司辩称,其不同意宏誉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应当驳回宏誉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奉广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判决宏誉公司支付:1、货款385,597元;2、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85,597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每天以千分之五计算;3、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6日,奉广公司作为供货方与宏誉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一、工程名称:五里桥7/2地块项目;二、标的物:硬包(含安装),物料名称硬包饰面,规格型号定制,单价195元/平方,数量3,490,合计金额为680,597元;三、制造厂商与品牌:“奉广家具”;十、付款方式:……货物全部安装完成后甲方(宏誉公司)需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所有尾款;十二、违约责任:供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或所交货物不合格……甲方(宏誉公司)逾期向乙方(奉广公司)支付货款,乙方可向甲方收取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天的违约金。嗣后,奉广公司按约为宏誉公司供货。2017年4月26日,双方经结算,确认奉广公司实际供货金额为680,597元,宏誉公司已付金额295,000元,尚欠金额385,597元。由于宏誉公司迟迟不予付款,奉广公司遂涉讼。
一审审理中,宏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24036号案件的起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传票以及中止审理民事裁定书,证明“五里桥7/2地块项目”的开发商XX公司被多位购房业主起诉,起诉理由是所购房屋室内存在异味,经检测确定是宏誉公司在装修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中密度纤维板;而XX公司已更换了宏誉公司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中密度纤维板,并支付了相应检测费、业主房屋租金损失等;现XX公司起诉宏誉公司及总承包人浙江XX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因使用不合格中密度纤维板而导致XX公司损失11,156,072.11元。由于业主起诉XX公司的案件也尚未审理完毕,XX公司的损失有待他案的审理结果,故已中止审理。而本案的审理结果与(2018)沪0101民初24036号案件的审理结果密切相关,故亦应当中止审理。奉广公司认为,(2018)沪0101民初24036号案件与本案无关,XX公司所称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中密度纤维板无法证明系奉广公司提供,而XX公司于2018年就已起诉,宏誉公司却从未提出过奉广公司提供的中密度纤维板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常理;从赔偿金额看与奉广公司、宏誉公司间的合同也不相符合,故不同意中止审理。宏誉公司又称,因奉广公司提供的中密度纤维板存在质量问题,故XX公司已拆除更换,拆除的板材未保存,但其曾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向奉广公司提出过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宏誉公司向奉广公司采购硬包饰面(即奉广公司、宏誉公司所称中密度纤维板),对硬包饰面的定制并无特殊要求,双方建立的是买卖关系,所签订的《协议书》亦真实、有效。协议签订后,奉广公司依约为宏誉公司供货并安装完毕。2017年4月26日双方经结算,宏誉公司尚欠奉广公司货款385,597元,至今未支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宏誉公司能否以奉广公司提供的中密度纤维板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一审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奉广公司、宏誉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签订《协议书》,2017年4月26日双方结算确认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尚欠货款385,597元,而宏誉公司直至一审法院开庭之日(2019年7月3日)才提出向奉广公司所购中密度纤维板存在质量问题,显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质量异议期。宏誉公司称曾以口头及电话方式向奉广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但奉广公司未予认可。宏誉公司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曾在两年内提出过质量异议,奉广公司、宏誉公司所签协议也无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故宏誉公司关于本案需以(2018)沪0101民初24036号案件的判决结果作为判案依据应当中止审理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截止至2017年4月26日奉广公司、宏誉公司已确认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而宏誉公司在两年内未曾向奉广公司发出过质量异议通知,应当视为奉广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约定,宏誉公司已丧失瑕疵救济。宏誉公司应当在安装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现逾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宏誉公司逾期付款,应按逾期付款金额以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现奉广公司自动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宏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奉广公司货款385,597元;二、宏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奉广公司2017年5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85,5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3,616元(已减半),由宏誉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宏誉公司能否以奉广公司提供的中密度纤维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首先,宏誉公司主张本案的审理应以(2018)沪0101民初24036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然宏誉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他案精装修工程中的中密度纤维板全部系奉广公司提供,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他案精装修工程中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中密度纤维板系奉广公司提供。因此,本案审理并非必须以(2018)沪0101民初24036号一案的审理为依据,故宏誉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宏誉公司主张奉广公司系涉案精装修工程的分包人,其交付的中密度纤维板仍处于质量保证期。本院认为,宏誉公司与奉广公司订立的协议书系买卖合同,不具备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协议书中虽载有奉广公司负责安装费用的内容,但奉广公司表示安装服务系为了实现销售中密度纤维板的附带服务,对此本院予以认可。因而,宏誉公司与奉广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对此,宏誉公司在2017年4月26日的《五里桥硬包安装及材料结算及送货清单》上确认“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亦未在两年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奉广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约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宏誉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根据双方协议书约定,如宏誉公司逾期付款,奉广公司可向宏誉公司收取逾期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现奉广公司已在一审审理期间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自动下调至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宏誉公司仍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参照计算,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宏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83元,由上诉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成 阳
审判员 庞建新
审判员 徐燕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贺贤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