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烁石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57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烁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兴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闪啸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国,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峰磊,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127号2幢1层C2J室。
法定代表人:马小淦。
解除保全申请人***烁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1579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古北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的账户、在农商银行赵巷支行的账号XXXXXXXXX********的账户、在交通银行上海古北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的账户。现申请人***烁石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烁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05,981.7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沈知芳
人民陪审员  王萱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蓓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