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烁石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5794号之二
原告:***烁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兴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闪啸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国,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峰磊,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127号2幢1层C2J室。
法定代表人:马小淦。
原告***烁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当事人自愿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烁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烁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原告***烁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沈知芳
人民陪审员  王萱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蓓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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