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4889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127号2幢1层C2J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笑,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