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4889号之二
原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127号2幢1层C2J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笑,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2023年2月3日,原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50元,由原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