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621号
申请人:***,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南京东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北村57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13506707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东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瑞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70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京东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