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1978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浙江中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塘河南村49号213室。
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60号长城大厦。
原告***诉被告浙江中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