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中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1978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浙江中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塘河南村49号213室。 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60号长城大厦。 原告***诉被告浙江中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