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中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479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中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良建筑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240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护理费10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6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7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100元,合计236064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中良建筑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签订淮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用工合同,工种为木工。工程地址位于淮安生态新城文旅区北侧,工程名称为天然之府二标段。2020年5月1日早晨,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淮人社工认定[2021]1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被告中良建筑公司,苏08****工初[2021]13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告知致残程度为拾级。原告认为被告中良建筑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为被告三建建设公司,故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给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中良建筑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被告三建建设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合同履行地位于淮安生态新城文旅区,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魏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优 书 记 员  黄**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