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06破申10号
2020年5月26日,本院在执行宁波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18)甬仑执民字第3317号],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宁波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宁波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具备申请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未清偿,可以认定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综上,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按照相关规定选定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案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根据资料显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4日登记设立,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注册资本2280万元。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上下水管道、室内电力线路、照明设备、钢结构安装,园林绿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施工,建筑防水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本院执行部门的查询信息显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对宁波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未清偿债务为655234元。
一、受理申请人宁波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案破产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贾旭辉 审 判 员  彭晓晓 人民陪审员  朱红萍
法官 助理  鞠云翔 代书 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