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16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洋沙山中七路,组织机构代码:67766494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01月0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7月3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6月1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05月0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等给付17423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本院已查封,暂不宜处置。截至,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等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对被执行人***、**、***、***、***罚款各1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6执16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