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1执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40946477,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776649418,住,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北仑春晓镇洋沙山中七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11民初389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元、逾期利息××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和公积金等财产。(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小型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院已依法冻结,暂不符合提取条件;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现已划拨xx元,扣除执行费××元、案件受理费××元,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受偿××元)。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区××街道××小区××幢××**××室房屋,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权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区××街道××小区××幢××**××室房屋,本院已依法拍卖,得款××元,扣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元,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受偿××元。截至×年×月×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于×年×月×日对××实施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11执1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辉 审 判 员  **予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