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5906号
原告:***,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友全,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洋沙山中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7766494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