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嘉兴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执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组织机构代码:551765413。

法定代表人卓丽云。

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兴总部商务花园88号107室,组织机构代码:MA29GQKQ7。

法定代表人李柏金。

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2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45809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车辆、无房产,被执行人银行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厂房土地均已租赁到期。截至2020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45809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柏金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21执1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范 晔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仰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