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嘉南执民字第257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燎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燎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嘉兴市热电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燎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燎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嘉兴市热电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查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信息,目前无财产可执行;另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查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目前也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嘉南执民字第25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夏正银
执行员 朱 玮
执行员 冯 烨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童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