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嘉兴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21民初4118号之二
原告: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51765413A,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现住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