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新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燎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嘉桐执民字第2804号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新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东方。
被执行人燎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
被执行人嘉兴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兴。
被执行人戚伯顺。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新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燎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一案中,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4年12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18595.00元。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燎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被执行人戚伯顺去向不明,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商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叶
审判员*亮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