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02执89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菲达通球环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新升村植树王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9858443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孟振兴,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嘉兴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总部商务花园88号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020000252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菲达通球环保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7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16050元。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其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多起,已停止经营,其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于2018年6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执行员冯烨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