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青山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青山苑园林绿化工程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5民1873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乌鲁木齐市青山苑园林绿化工程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燕儿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部部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市青山苑园林绿化工程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和颖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