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弘旭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新疆澜海红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2执2961号 申请执行人: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绿地中心智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55648618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澜海红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697849396E。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新疆昌***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合胜村社会信用代码:9165012168956426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红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22925097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澜海红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红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2民初5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785461.41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5785461.4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7月21日、2020年11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澜海红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红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公司、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疆澜海红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澜海红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两套、被执行人新疆红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17套、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套、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套并已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澜海红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红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澜海红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红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 俊 伟 审判员 李 永 春 审判员 阿不都维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阿 迪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