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龙门塔吊租赁站、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执3417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龙门塔吊租赁站,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MA2FNJLM5。

法定代表人雷贤友。

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城北路**织机构代码:728465097。

法定代表人杨章林。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龙门塔吊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2019)浙0702民初8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06月0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257249元以及利息,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龙门塔吊租赁站提供的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在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人的案件,已向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章林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02执34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高明

审判员  董新贵

审判员  于 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