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25执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建材店,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巧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5MA28JF6N9A。
经营者:***,男,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城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28465097X。
法定代表人:杨章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建材店与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25民初26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建材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建材店货款944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的房产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线下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无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亦无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截至2020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缴纳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9446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章林采取了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建材店。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125执4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 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雅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