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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5民初993号
原告:***,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鑫瑜,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波,浙江指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城北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28465097X。
法定代表人:杨章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云和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陈恒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男,系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
原告***与被告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7元,减半收取17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赖琳虹
人民陪审员吴建平
人民陪审员吕爱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劲涛
书记员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