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树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5破申4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申请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树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28465097X,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章林,执行董事。

2020年12月15日,申请人***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坐落于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城北路115号,该公司于2001年4月23日在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2630万元,经营范围为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地形测量乡规划定线测量、城乡用地测量、规划检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建筑工程测量、线路工程测量、竣工测量;地;地籍测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对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金额为615331.35元。截止至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之日,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的系列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到位标的580余万元。经初步查明,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城北路**,本院具有管辖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由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其对被申请人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被申请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经初步查明,被申请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因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婵

审 判 员  陈 蔚

审 判 员  练丽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微微

书 记 员  李坤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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