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5民初1285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28465097X。
法定代表人:杨章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计3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梅金火
人民陪审员 梅显平
人民陪审员 吴国栋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