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5民初1285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28465097X。

法定代表人:杨章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计3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梅金火

人民陪审员  梅显平

人民陪审员  吴国栋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