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5民初1272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被告: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为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28465097X。
法定代表人:杨章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月秋
人民陪审员 吴捷湘
人民陪审员 梅显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林伟剑
书 记 员 叶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