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5民初1272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被告: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为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28465097X。

法定代表人:杨章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月秋

人民陪审员  吴捷湘

人民陪审员  梅显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林伟剑

书 记 员  叶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