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25执8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现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28465097X。

法定代表人:杨章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20)浙1125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29295.86元,现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缴纳0元,执行费缴纳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29295.8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为由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1125执8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贵娟

审判员  陈积伟

审判员  徐婉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嘉俊

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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