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25执8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现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28465097X。
法定代表人:杨章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20)浙1125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29295.86元,现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缴纳0元,执行费缴纳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29295.8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为由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1125执8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贵娟
审判员 陈积伟
审判员 徐婉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嘉俊
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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