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2民初4472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被告***,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城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107国道东侧98号公路一局二公司乙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融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首建建设工程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孙进忠诉被告***、河北城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融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首建建设工程河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进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