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2民初23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中首建建设工程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长安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诉被告***、中首建建设工程河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