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1破5号
申请人: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7月5日,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于2019年6月26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为仅有的普通债权人组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依法通过。本院另查明,其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债务清偿方案具有合理性,批准重整计划有利于保障债权人整体利益,又能促进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转型升级,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方海明
审判员 何建海
审判员 沈隆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管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