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2521号
原告: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北路558号。
负责人:叶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海燕、何荆成,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康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南华路726号。
法定代表人:吴俊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康市人民医院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沈怡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开田
书记员 符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