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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379367,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北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
被执行人:湖州雷成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B4FF5X,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白水河村前洪37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
被执行人:张发强,男,汉族,1983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北省黄梅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雷成移动板房有限公司、张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521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951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雷成移动板房有限公司、张发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尚有49512.5元未受偿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521执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汪庆新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