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1民初2650号
原告:单**,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武康镇致远北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与被告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于2019年7月24日以需要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1425费减半交纳712.5元,由原告单**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