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恒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中恒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恢2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彦姝,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2号南谊大厦附二楼7号。
法定代表人:肖武明,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肖武明,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崔晓萍,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肖武强,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李颖穗,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于2020年3月31日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武明、崔晓萍、肖武强、李颖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544742.46元及相关利息和一切实现债权所需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现上述房屋已拍卖成交,拍卖款已全部付至本院账户,且该案款已做分配。本院执行到位金额3566085.4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1月1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广宇
审判员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