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402执恢70号
王志刚、四川中恒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添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志刚与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添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眉民终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支付工程款28万元,本案执行费41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已经实际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