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恒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恩弗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四川中恒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恢875号
申请执行人:瑞恩弗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和路9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高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寿勇,瑞恩弗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2号南谊大厦附二楼7号。
法定代表人:肖武明。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107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瑞恩弗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恒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14395.00元,另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0544.00元。
经查询,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瑞恩弗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中恒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瑞恩弗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吴希孝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