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财保9号
申请人: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红,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谢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155954.07元(财产线索:1、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开发区支行、账号:6200××××6888;2、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账号:4801××××024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155954.07元(财产线索:1、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开发区支行、账号:6200××××6888;2、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账号:4801××××0244)。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景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