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升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9执58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浙江升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萧山区南阳街道横蓬村83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升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萧劳仲案字[2016]第094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6年7月、8月的社会保险。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已根据杭州市萧山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的政策确定的时段为申请执行人补缴了2016年9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被执行人虽未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6年7月、8月的社会保险,但补缴了2016年11月、12月的社会保险,符合调解书“时段依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政策确定”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