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执1781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大街**泰隆商城内,注册号:510400000000372(1-1)。
法定代表人:赵芬,总经理。
被执行人:***传承珠宝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623733D。
法定代表人:马罗矶,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24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本院在执行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与***传承珠宝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1903300元、执行费21433元、受理费20368元,执行到位9595元,但剩余金额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2、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3、向公安交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我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4、向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对外享有股权;5、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合计9595元,我院已扣划,待暂存我院专户后可为申请人办理案款支付手续。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9)川民再7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刁仁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渝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