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4489号
原告:攀枝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赵芬。
原告攀枝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通知原告攀枝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攀枝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愿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攀枝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春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牟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