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民初761号
原告: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58号泰隆商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69567973P。
法定代表人:赵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女,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系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女,1979年3月25日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女,1950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9元,减半收取2919.5元,由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贾幼蔓
审判员 龚大彬
审判员 陆太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