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民初2924号
本院于二O一九年九月十日对原告**与被告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川0402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川0402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三行载明的“(2018)川0402民初2924号”补正为“(2019)川0402民初2924号”。
审判员 贾幼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宋邦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