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4904号
原告:攀枝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奥林匹克北路8号D座4楼(电商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25NCP0R。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58号泰隆商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6956797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攀枝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攀枝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攀枝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