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攀枝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民终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58号泰隆商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6956797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123号万达广场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25NCP0R。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商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2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宁易购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自愿撤回上诉,万达商业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宁易购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万达商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2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攀枝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元(已减半),由攀枝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玉 审 判 员  李淑群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 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