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民终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58号泰隆商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6956797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123号万达广场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25NCP0R。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商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2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宁易购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自愿撤回上诉,万达商业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宁易购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万达商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2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攀枝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元(已减半),由攀枝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攀枝花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玉
审 判 员 李淑群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 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