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绿宝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象执民字第205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绿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绿宝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定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绿宝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绿宝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支付利息78000,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7700元,及申请执行费76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绿宝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浙江绿宝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0000元及利息78000元,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77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68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0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霖
审判员***
审判员黄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