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嘉辖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绿宝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盐县秦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春燕。
上诉人浙江绿宝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3)嘉盐商初字第2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原审裁定认为“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约定有效,属于认定错误。该约定实质是选择了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不能适用约定管辖,只能适用法定管辖,且本案合同并未真正履行,只能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12月1日签订的《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供货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系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