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26执100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福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锦园A区41号。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九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玫瑰大楼704室。
负责人:渝某,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恒泰经济开发区(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C3-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福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九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城建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5民终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九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城建第九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66万元及利息46526元(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暂计至2018年6月13日)、案件受理费5200元、执行费9000元。但上述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07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抵偿案款、支付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